濟寧新聞網訊(通訊員 崔丹丹)“被告人張某某犯襲警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……”7月12日,由濟寧高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某襲警罪一案一審獲有罪判決,這也是自2021年3月1日實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正式確立襲警罪罪名以來,濟寧高新區檢察院辦理的首例涉襲警罪案。
案件詳情:
經審理查明,2021年5月23日,被告人張某某同二十余名工友在某樓盤售樓處聚集鬧事,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現場亮明身份并處置。被告人張某某以頭頂、撕咬等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,致一名警察大腿受傷,經鑒定,該民警傷情系輕微傷。
濟寧高新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,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,應當以襲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、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寬處理,高新區檢察院提出的罪名及量刑建議均被法院采納,據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
檢察官普法:
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,對妨礙公務罪進行了修改,增設了襲警罪。
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:“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使用槍支、管制工具,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,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?!?/p>
檢察官提醒:
法律尊嚴不容褻瀆,執法權威不容挑釁。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,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、維護社會穩定、維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職責,每一名公民在面對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都應積極配合,不可隨意阻撓,更不能對執法警察人身進行暴力攻擊,否則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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